经典案例——“EsseLithoModel”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4-10-25 15:46:17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驳回复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案例详情


案件简介

申请商标:

类别:42类

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与理由

1.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商标应有的区别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设计风格、显著识别部分和含义上都具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足以将其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比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


2. 引证商标1权利人并未经营,2023年08月11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商标并未进行转让,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2024年04月18日引证商标1已被下达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引证商标1已被予以撤销,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撤销期限届满后再对复审商标的复审申请进行重新审核并予以核准注册。


3. 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大范围使用的重要品牌,申请人已针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裁定结果

经商标局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复审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决定如下: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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