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亦乐魔金”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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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争议商标:
类别:28
申请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 争议商标“亦乐魔金”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长期使用的“魔金”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如下:
2. 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早在2009年便在第28类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魔金”商标,通过长期、大范围的使用,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经成为益智玩具行业的领导品牌,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可能,理应予以禁止注册。
3.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复制,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成功将会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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