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星众”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4-04-10 15:23:22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驳回复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案例详情


案件简介

申请商标:

类别:41类

申请人:佛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初步审定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体育场馆,组织文化艺术活动,音乐表演,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提供体育设施

驳回服务:培训,教育,体育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事实与理由

1. 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的企业字号和品牌,申请人已对其使用多年,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具有了商标应有的区别显著性。


2. 引证商标注册已超过三年,在此期间也并未发现其注册人有针对该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已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申请人已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针对其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引证商标已被下达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


比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


3. 申请人已针对复审商标投入长期、大范围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已经受到了同行业的认可及相关消费者的信赖及支持,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度较高,但经我司代理人查询分析,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未查询到其注册人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则建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引证商标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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