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DEITY”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4-03-28 16:55:27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驳回复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案件简介


申请商标:

类别:9类

申请人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事实与理由


1、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品牌,申请人早在2018年便在第9类申请并获准注册了“DEITY”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


2、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早期独创设计而成,具有商标应有的区别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和含义上都具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足以将其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比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


3、引证商标注册已超过三年,在此期间也并未发现其注册人有针对该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已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申请人已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针对其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引证商标已被下达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近似,恳请贵局对复审商标的复审申请进行重新审核并予以核准注册


4、复审商标企业与引证商标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二者在商品项目上应用方式也具有明显区别,二者同时使用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5、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大范围使用的重要品牌,申请人已针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构成混淆和误认。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成功撤销了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商评委复审裁定时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做出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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