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虎符”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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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是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撤销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赣州**科技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我司商标代理人监控发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及时告知引证商标权利人(赣州**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权利人委托我司于2021年04月27日依法对诉争商标进行无效宣告,2022年03月09日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诉争商标权利人(西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2023年09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争商标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争商标权利人对一审判决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申请,其上诉理由为: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3.上诉人与诉争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承袭其在先“虎符”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 4.诉争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性质,同时上诉人处于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产业链上游,如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将影响上诉人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国际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经审理认为: 1.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部分商品均为0901类似群商品,该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大关联,已构成类似商品。 2.诉争商标为“虎符”文字,引证商标为“虎符电竞”文字及图商标,其中“虎符电竞”为其呼叫与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3.上诉人主张其在先“虎符”商标的知名度与商誉,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混淆的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上诉人主张的诉争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以及商标无效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并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时考虑因素,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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