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邦克仕 BENKS”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争议商标:
类别:10类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1、“BENKS”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创意及注册使用,是申请人企业字号“邦克仕”的音译,与申请人已形成了唯一的关联性,申请人对其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BENKS和邦克仕商标已成为3C数码产品行业领导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比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
3、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邦克仕”、“benks”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了250多件商标,多件具有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或名称的痕迹,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转让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所从事行业相同,其对申请人的商品及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为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商标法》规定已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重要商标进行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采取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等法律所赋予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