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鑫卓众”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4-02-22 11:11:06

康弘商标部简介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异议答辩

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案情概况

异议人:深圳**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理由:“卓众”、“卓众之众”、“卓众之星”等品牌是异议人独创并最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异议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与摹仿,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重大的恶意,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事实与理由

1、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的重要品牌,被异议人早在2014年便在第19类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商标,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在先商标的补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2、引证商标1、3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是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3完全不构成近似。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2、4、5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

4、被异议商标自设计出以后,被异议人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使其在行业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基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是善意的,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所独创,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理应获准注册。

裁定结果

第65928123号“鑫卓众”商标准予注册。



结语


商标异议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果被异议人缺乏经验,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由专业团队撰写案件,及时有效的答辩,有助于提高异议答辩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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