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喀司特”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4-01-10 15:59:23

康弘商标部简介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异议答辩

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异议人李**

被异议人安顺市**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卡斯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共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裁定结果:第65371871号“喀司特”商标准予注册。

事实与理由

1、“喀司特”是被异议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2、被异议商标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表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异议人在被异议人所注册类别上并未具有在先权利。

3、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未来重点发展的品牌,是被异议人企业品牌布局的重要部分,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的重要品牌,自设计出以后,被异议人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使其在行业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被异议商标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恳请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

6、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基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是善意的,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所独创,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理应获准注册。


总结

我司代理人通过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对比分析,指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上的明显区别,同时提供了被异议商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证据,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通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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