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MORLEY”商标撤三答辩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3-12-21 09:11:27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概念解释


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向商标局提供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答辩。

案情简介


商标:

类别:21

注册号:18363887

注册人:**国际有限公司

商标撤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裁定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18363887号第21类“MORLE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事实与理由


1、因第三人对题述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提供“MORLEY”商标近三年期间在第21类“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商标注册人与我司商标代理人多次沟通后委托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及委托授权书、订购单和商业发票及翻译、海关提单及翻译、付款单、产品包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总结

商标撤三答辩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留存证据、代理机构对答辩材料的梳理以及商标权利人与代理机构的认真配合,准备的材料越齐全、证据越充分,成功的几率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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