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芁医”商标异议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3-12-14 14:29:17

康弘商标部简介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异议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案情简介

被异议商标:

         类别:5类

初步审定号:67111343

      异议人:普宁市**服装网店



商标异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裁定结果

第67111343号“芁医”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事实与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已核准的第29532083号“芃医”、第29531209号“芃医”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2、“芃医”是异议人的重要品牌,异议人已将其许可给普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已针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势必对异议人及其品牌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被异议人企业性质为传媒公司,其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其企业经营范围并不相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申请大量他人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目的是利用在先权利人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来获取非法利益,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且双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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