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SOULPRO 收纳专家”商标复审成功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 类别:19 申请号/注册号:63173260 申请人: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独创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区别性。 比较复审商标和各引证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2、引证商标1已被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并未成功注册,法律状态尚不稳定,不构成与复审商标的冲突。 3、复审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上与引证商标 2 都具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4、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重要品牌,已投入了大量宣传和使用,其在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显著部分具有明显区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人已针对复审商标投入了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区别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16710号“煦普 SOLPR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复审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2主要为英文部分构成冲突。复审商标的英文“soulpro”的中文意思为“灵魂级的专家”,中文部分“收纳专家”,二者的寓意皆与公司企业的品牌定位相对应。 复审商标的“soulpro”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solpro”在虽然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按正常审查标准近似度较高,但商标整体外形设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且复审商标的“收纳专家”与其中文部分为“煦普”读音和含义存在明显的区别。 最终商标局认可复审理由,认为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成功。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如遇驳回,应委托代理人仔细分析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并且结合商标投入使用等情况,考虑是否通过复审争取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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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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