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米你晨光”商标异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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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申请商标:米你晨光 类别:32 申请号/注册号:52013355 申请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52013355号“米你晨光”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1、“晨光”是异议人企业字号,自1979年开始使用,已在广东省、香港,珠三角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异议人早在1983年便在29类申请了“晨光”商标,后又申请多件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商标近似,且指定商品项目密切相关,双方共同使用必定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晨光”系列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米你晨光 3、异议人已针对“晨光”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使其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晨光”一词已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4、“晨光”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早在1979年成立开始便其将其作为企业字号对外宣传和推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以及恶意抢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5、异议人的“晨光”商标系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同属一个地区,被异议商标具有制造混淆的恶意。 6、被异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请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晨光”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晨光”,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侵害了异议人在先的商标权利,予以核准注册将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对商标进行保护并非注册后就一劳永逸,对于核心商标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控,防止他人使用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相似领域内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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