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景程深航”商标异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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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申请商标:景程深航 类别:39 申请号/注册号:58192865 申请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58192865号“景程深航”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1、“深航”一词是异议人独创的词,是异议人名称的简称,最早在1995年就已在多个类别申请并获准注册,异议人对“深航”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2、异议人早在1995年便在39类申请了“深航”商标,后又申请多件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指定服务项目密切相关,双方共同使用必定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景程深航 深航 3、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关联企业与异议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西-都昌鄱阳湖“深航鹏逸”酒店项目全权委托管理合同,被异议人在完全知晓异议人商标及其企业情况下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并在多个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禁止注册。 5、被异议人名下的申请多件商标均为抢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可见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商标、攀附他人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贯恶意。被异议人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以及第七款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核准势必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仅会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当事人发现他人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近似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若他人抢注商标申请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若他人抢注商标注册已成功,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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