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商标注册后应保留使用证据,以应对他人的“撤三”申请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3-06-29 16:09:29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概念解释

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向商标局提供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答辩。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商标:图片.png

类别:42

注册号:29811310

注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商标撤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裁定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29811310号第42类“VPX”商标在所有被申请撤销的服务项目上均维持有效。

事实与理由

1、因第三人对题述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提供“”商标近三年期间在第42类“1.工业品外观设计;2.包装设计;3.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5.计算机出租;6.计算机编程;7.计算机软件设计;8.计算机软件更新;9.云计算;10.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11.计算机技术咨询;12.计算机安全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2、商标注册人与我司商标代理人多次沟通后委托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系统开发设计及转账回单、产品开发设计合同及转账回单、销售发票、软件开发合同及转账回单、展会合同、展会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有意识地保留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从而有效规避撤三风险,守卫自己的品牌商标。

有效的使用证据一般要体现具体的使用时间、使用主体以及商标标识。具体包括:印有商标的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印有商标的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证据等。并且注意商标使用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一般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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