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BENKS”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案例详情
案件简介
申请商标:
类别:25
申请号:62156170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事实与理由
1、引证商标1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已被申请人申请宣告无效,引证商标2被驳回,至今未办理复审申请,两商标均为无效商标,不构成与复审商标的冲突。
比较复审商标和各引证商标:
2、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针对新产品的补充注册,复审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和误认。
3、“BENKS”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创意、申请、注册和使用,是申请人企业字号“邦克仕”的音译,与申请人已形成了唯一的关联性,申请人对其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
案例分析
我司代理人在答辩初期,就查清了各引证商标的无效状态,以此为突破口,从独创性、显著性等方面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