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案例

阅读量:656  发表时间:2021-08-12 19:13:10

使用网络图片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平台之一,大量音像和文字资料都变得唾手可得。当你浏览充满创意的广告,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拿着图片宣传册,了解内容之时;当你观看一幅幅摄影作品,置身其中体验意境之时,你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网络图片,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涉及到了网络图片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本案的原告是北京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深圳某医学技术公司。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被告公司委托的代理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随身心脏监护常见问答》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拥有的某品牌的1张图片。原告认为,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诉讼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共1万元;2、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康弘知识产权公司代理人与被告公司通过调查认为,原告及其授权方美国某图像有限公司并非涉案照片实际著作权人,图片的著作权人应当为原告网站上标注的摄影师Bruno Herdt,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或美国某图像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处受让了该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故原告无权以图片著作权人的身份向被告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印刷、发行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利图片的《随身心脏监护常见问答》宣传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关键点主要是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利的问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原告认为,虽然图片在展示网页中标注了摄影师的名称为“Bruno Herdt”,但该标注是原告的自行标注,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授权方美国某图像有限公司,标注摄影师并不形成对其享有本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否定,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原告原告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

一审结束后,这个特殊的案件仍未尘埃落定,原告与被告均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都将提交上诉。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其所诉请赔偿的1万元,并没有支持原告对其拥有的著作权维权行动。而被告认为,原告对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缺乏确凿的证据,应当交由二审法院重新判定。本案日前已经提交上诉,我司将会跟进了解本案的二审结果,敬请各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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