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

阅读量:626  发表时间:2021-07-19 19:18:58

通过广东高院二审胜诉的专利不侵权诉讼案例

专利号:200930238673.0

专利名称:塑料盒盖(圆形)

二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   类型:广东高院侵权上诉

一审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07号   类型:广州中院侵权诉讼

案例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ell),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案情摘要:作为被告的强宏达公司委托我司代理由原告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康弘专利律师在一审中证明了被告从未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而在二审中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也从未对专利产品进行过许诺销售的行为,最终为被告赢得了胜诉。

原告泛爵公司和被告强宏达公司都是经营保鲜盒等塑胶日用品的厂商,双方的产品不仅提供给国内市场,同时在海外市场也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随着生意版图的扩张,双方之间的海外客户出现了重叠,出于商业竞争的目的,2012年底,原告泛爵投资有限公司将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强宏达公司侵害了原告一项名称为“塑料盒盖(圆形)”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了制造、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信息,且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人民币10万余元。

面对10万余元的赔偿额,被告强宏达公司在多方了解后,选择了在专利诉讼中更专业的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在一审中,康弘公司的专利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反证,证明了被告并未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同时对许诺销售及赔偿均提出了抗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反证,驳回了被告的关于销售、制造以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还是认为被告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

对此,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受被告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在上诉中,康弘公司的专利律师通过多方引证,指出了对方证据的多种漏洞。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泛爵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重新夺回了海外市场的份额,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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