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ior”潮玩案看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6-06-04 15:24:28

近期,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品牌“Dior”(迪奥)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广泛关注。被告高某乐公司申请注册了与“Dior”近似的商标,并通过开设同名潮玩店、虚假宣传法国设计师签约等操作,对迪奥品牌进行系统性模仿。最终,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同类别的领域时,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以及侵权的边界如何划定。

PART.1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理基础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立法本意在于: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凝聚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影响力,这种商誉不应因商品类别的差异而被他人无偿占用或不当攀附。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Dior”商标在服装、香水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即便高某乐公司主营的是玩具商品,与迪奥品牌传统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不相同,但因“Dior”商标已达驰名程度,其保护范围依法可以延及非类似的商品领域。

PART.2
系统性模仿行为的主观恶意认定

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并非仅就商标标识的近似性作出判断,而是对被告的整体行为模式进行了综合审查。

高某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一,申请注册与迪奥品牌高度近似的“Dior”商标;其二,开设以“Dior”命名的潮玩店铺;其三,虚构“法国设计师签约”等事实进行虚假宣传。上述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了对迪奥品牌的系统性模仿。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中,被告是否具有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某乐公司并非无意冲撞,而是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操作,试图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与迪奥品牌的关联,从而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PART.3
注册商标证书不能成为侵权“护身符”

高某乐公司在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抗辩之一是:其已合法注册了相关商标。然而,司法实践已明确:当注册商标本身系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时,该注册行为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权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独立审查。若被告的使用方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不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誉,即便其持有形式上的商标注册证书,也不能阻却侵权责任的成立。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止了市场主体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形式合法性掩盖实质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T.4
案件启示:品牌保护的边界正在扩展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纸面规定,而是具有实际威慑力的法律工具。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变更商品类别、包装模仿、虚假宣传等组合手段实施系统性侵权的市场主体,司法将予以坚决遏制。

对品牌权利人而言,本案提示了积极认定驰名商标的战略价值。一旦商标获得驰名认定,其保护范围将突破注册类别的限制,为打击跨类别的仿冒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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