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茁恩”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争议商标:
类别:42
申请人: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1. “恩茁科技”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自2016年开始使用,已使用多年,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2.“恩茁科技”是申请人的重要品牌,最早在2016年就在第7、9、16、37、42、44类申请并获准注册了“恩茁科技”商标,申请人对“恩茁科技”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3.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如下:
4. 申请人已针对“恩茁科技”投入了大量的、长期、大范围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其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恩茁科技”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5. 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成功将会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茁恩”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恩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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