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I4WD”商标部分驳回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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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复审商标:
类别:12类
申请人:芜湖**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复审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同类别已注册商标转变而来,复审商标是对其进行的补充注册。
2、引证商标1经驳回复审后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不再构成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2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2理应无效,不应成为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上都具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足以将其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比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
5、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大范围使用的重要品牌,申请人已针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商标局复审查明认为:引证商标1和2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复审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决定如下: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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