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BOU TIQ”商标异议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5-01-09 14:52:48
康弘商标部简介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异议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被异议商标

类别:34类

异议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事实与理由

1、“BOUTIQ”是美国公司的重要品牌,申请了美国商标,在国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为美国公司的中国生产制造商,美国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授权异议人使用“BOUTIQ”商标。


2、异议人早在2020年便在中国生产、销售“BOUTIQ”产品,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已针对其投入了长期、大范围的宣传和使用,异议人使用“BOUTIQ”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异议人对“BOUTIQ”商标在中国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使用权利,被异议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势必会对异议人及“BOUTIQ”品牌所属的美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且指定商品项目相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共同使用必定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裁定结果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认为:1、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BOUTIQ”商标经过异议人实际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BOUTIQ”商标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异议人先后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LIV HUMBL”“ZKITTLES INDICA”“EXOTIC EDITION”等多件与他人香烟品牌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被异议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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