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格利特”商标部分驳回复审成功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复审商标:
类别:9类
申请人: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复审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同类别已注册商标设计而来,复审商标是对其进行的补充注册。
2、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上都具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足以将其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比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
3、引证商标于2023年04月20日到期,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续展申请,目前该商标已到期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贵委重新对复审商标予以审定,并予以核准其注册。
4、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大范围使用的重要品牌,申请人已针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商标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商标局决定如下: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