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BULK HOMME”商标跨类异议成功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3-07-27 14:42:57
康弘商标部简介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异议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被异议商标:

类别:21类

初步审定号:60312779

异议人:株式会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事实与理由

1、“BULK HOMME”是异议人的重要品牌,经过异议人的长期的宣传与广泛的使用,已与异议人之间建立了稳定对应的固定联系。

2、BULK HOMME”商标是异议人的重要品牌,异议人对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使其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BULK HOMME”已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3、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异议人对“BULK HOMME”享有不可辨驳的在先权利。

比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4、被异议商标的核准公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理应予以禁止注册。

案件结果

第60312779号“BULK HOMME”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在先,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BULK HOMME”非英语中的固有词汇,为臆造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故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的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商标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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