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及其奖励制度?

阅读量:1299  发表时间:2022-05-09 16:28:18
一、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而这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说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及奖励制度:
俗话说:“有付出就得有回报”,职务发明人为公司或单位付出了智力成果,他们理应收到相应的报酬的,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是明文规定的保护职务发明人的这项合法利益,下面我们简要阐述一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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