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缴纳的注意事项

阅读量:1366  发表时间:2022-05-07 16:11:56
一、缴纳费用
我们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缴纳方式
1、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2、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否则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3、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三、缴费时间
1、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
2、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3、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4、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四、年费缴纳注意事项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五、其他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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