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专利侵权诉讼里的“救命抗辩”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6-09-23 16:26:25

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申请日期的先后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核心依据。然而,当两个或多个申请人于同一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时,申请在先原则无法直接适用,此时需依据法律设定的专门程序确定归属。

第一阶段:提交在先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同日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此处需注意:并非提交的证据数量多即可胜出,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其他申请人,且必须构成真实的商业性使用。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照片、宣传资料均可作为证据材料。单纯的设计稿、内部计划书因缺乏实际市场投入,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

第二阶段:当事人协商解决

如果各方提交的使用证据,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全都没有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环节。商标局会让申请人自行协商,在指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由其中一方申请,其他人放弃该商标。协商成功后提交书面协议,商标局按协议结果核准。

第三阶段:抽签方式确定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逾期没有反馈协商结果,商标局会安排抽签,抽中者获得初步审定资格,没抽中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未按规定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实务中,同日申请的情形不算高频,但一旦触发,维权成本、时间成本都会大幅上升,周期会比普通商标申请长得多。 

两点建议:

其一,商标构思一经确定,应尽早提交注册申请,以申请日的时间优势从根源上避免进入同日申请程序。

其二,商标申请提交后,应留存后续使用证据,发票、订单、宣传物料尽量保存原件。一旦涉及同日申请或异议程序,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是维护权利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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