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安雅“深大玉妹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阅读量:1699  发表时间:2022-05-13 16:50:26
康弘商标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商标驳回复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下面我们以安雅“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商标:
类别:第21类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第57623598号
申请人名称:连云港安雅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二、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裁定结果: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事实与理由:
1、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独创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区别性。
2、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从字形、构成、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近似商标。
比较复审商标和各引证商标:

1)、复审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主要部分构成、读音、含义不同,整体具有明显区别。
2)、复审商标图形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区别明显,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3)、综上,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图形部分都不构成近似,复审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相关产品上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

3、复审商标申请人早在2001年就在第三类进行了申请,至今已使用近20年左右,复审商标指定商品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的补充注册,该复审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性。
4,复审商标已投入了大量宣传和使用,在其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案例分析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中,存在较多引证商标且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相似度极高,但我方通过以下方式分析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使其复审成功:
1、首先分析复审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2、当是图案与文字组合商标的近似时,我们应着重分析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形、形状、文字和语音等方面区别,图标外形分析可从整体到部分细节进行对比分析
3、分析复审商标公司自身的商标文化的发展及影响,可以作为商标复审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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