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相似案件判罚有差别

阅读量:1389  发表时间:2021-08-09 17:58:30

商标侵权相似案件判罚有差别

近年来,注册商标侵权案件逐年上升,商标持有人通过诉讼方式获得高额经济赔偿的案件比比皆是,反映出了目前社会大众对注册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的认知逐步提高,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往往两个看似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情况下却得到了不同的审判结果,而其中隐藏的原因具体是什么呢?康弘小编将用两个生动的例子互相对比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系生产和销售家用小电器、VCD机、DVD机、MP3机、平板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的企业法人。2008年4月28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将“oppo”申请注册为商标。2011年12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局核准认定,“oppo”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全国手机业同行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前段时间,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商户王女士和王女士商铺所在的商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商场与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欧珀公司经济损失18200元。。

与此同时,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乐县开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宇、朱继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进行宣判。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三被告销售了侵害“oppo”商标的手机,故判决驳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两个案件的起因都是原告欧珀公司认为被告发生了销售仿冒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导致欧珀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两个被告也都同样使用包含“cppc”这样的与“oppo”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如此看来,两个案件确实不应该会得到两个不同的结果。

但是导致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原因却很简单。虽然原告系“oppo”商标的持有人,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平乐县工商局对三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手机进行扣押后,原告未能及时提供详尽、完备的材料给工商部门作技术鉴定,使得平乐县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对扣押的手机作出系侵害原告“oppo”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认定。故平乐县工商局已将案件撤销,并将其扣押的手机全部退还给三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控侵权的手机作为证据当庭进行鉴定、质证,法院不能对被控侵权的手机进行侵权认定。故对原告认为三被告销售的手机系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企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标纠纷时,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针对性。万万不可将同类案件一视同仁,应当分别完整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争取通过司法途径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做出证明,才能保证企业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同时,企业不仅要继续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要在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发生后及时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联系,从而得到更加专业的处理建议,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要寻找经验丰富且资质齐全的代理机构,避免因为代理机构的事务加重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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