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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成功 “故障检测电路、检测方法,以及冷冻冷藏设备”
康弘知识产权专利部是由资深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无效等代理服务。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案例概况
专利驳回复审
201911192865.1
故障检测电路、检测方法,以及冷冻冷藏设备
1F406654
案例详情
本案专利权人为珠海**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专利为申请号为201911192865.1的“故障检测电路、检测方法,以及冷冻冷藏设备”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20 年02月28日。
经过实质审查的二次审查意见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1年06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1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8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审查后坚持原驳回决定。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再次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023年01月19日撤销于2021年06月03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原审查部门对申请专利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原审查部门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 8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与专利权利人及发明人充分沟通后,我司专利代理师针对该审查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辩与相应性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原审查部门在我司专利代理师提交的第三次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2023年05月23日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2023年06月27日颁发发明专利证书。
在专利申请中,技术特征的对比不能仅从其字面表述确定,而应当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综合分析。
面对审查意见中事实认定存在问题时,需要说明清楚,论据充分,敢于质疑审查员的事实认定或者结合启示中所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举例说明或调用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以便使审查员更加清楚的认识到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充分利用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来质疑技术启示存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