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美之高”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争议商标:
类别:20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 “美之高”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自1998年开始使用,已使用25年之久,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2. “美之高”是申请人的重要品牌,申请人已针对其投入了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其在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之高”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3. “美之高”一词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最早在2009年就在第20类申请并获准注册了“美之高”商标,后续又在其他多个类别获准注册,申请人对“美之高”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4.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项目密切相关,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共同使用必定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如下:
5. 被申请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成功将会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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