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瑞联资信”商标无效答辩成功
康弘知识产权商标部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代理服务及各类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法律服务。该部门是由资深的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标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是指商标无效案的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无效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争议商标:
类别:36
申请人:**银行有限公司
答辩人: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并且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1、争议商标是答辩人根据其投资人企业字号独创而来的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并非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未侵犯任何他人的在先权利。
2、申请人在其宣传和推广中使用的商标都是“UBP”,并未看到其有针对引证商标的组合使用证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长期使用的UBP商标并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比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
3、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在全球拥有多个分行,但是在中国大陆并未开设分行进行业务发展,可以说在中国并未具有如申请人所述的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答辩人没有应当知晓其名称的理由。
4、争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经在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理应获准注册。
5、众多以“瑞联”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在第36类共存,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瑞联”为由,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法无据。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司代理人对申请人的无效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详细比对,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找出证据漏洞,并结合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的答辩理由,顺利答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