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西门子”之争见分晓
因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并在生产销售的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SIEMIVES”标识,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下称德国西门子公司)将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昌西门子公司)及股东吴某、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绍兴邦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的二审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被判令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被判令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域名“siemives.com”,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吴某需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
奋起维权
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注册有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其中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包括多种厨房用具。且上述两商标亦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民事判决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新昌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其股东吴某的控股比例为80%,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2013年11月,吴某提出“SIEMIVES”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他在尚未核准注册情况下,许可新昌西门子公司在油烟机、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该“SIEMIVES”标识。2014年1月,吴某注册了域名“siemives.com”, 后许可给新昌西门子公司使用。
2009年7月,绍兴邦代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油烟机、灶具、热水器、厨房用具等。
2015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在山西省太原市有消费者将新昌西门子公司生产的油烟机产品,误认为德国西门子公司的“SIEMENS”品牌产品。随后,德国西门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吴某、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共同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德国西门子公司在该案中起诉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包括3名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西门子”与“SIEMIVES”标识、“新昌县西门子公司”企业名称及“siemives.com”域名,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终审告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昌西门子公司侵犯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德国西门子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吴某与新昌西门子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吴某未构成共同侵权,故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包含“西门子”字样、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siemives.com”并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德国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未判决吴某构成共同侵权和判赔金额,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案中,由于吴某与新昌西门子公司主观上具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通力合作的行为协作性,结果上具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同一性,因此吴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因素和侵权信息因素属于很高的层级,可以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度内,酌确该案法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另外,德国西门子公司也获赔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7万元。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2.24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