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额。
(一)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网上销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已纳统1年以上,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实现网上销售额增长,且网上销售额的增长量不超过全年销售额的增长量。
(四)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申请年网上销售额同比增加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0-05-01--2020-05-30
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年交易额每同比增长10%,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拥有自建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或与第三方跨境电商网络平台合作,且企业通过平台实现交易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四)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三、申报时间
2020-05-01--2020-05-30
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电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助。已享受过资助的企业,再次获得资格只给予差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
三、申报时间
2020-05-01--2020-05-30
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基地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
三、申报时间
2020-05-01--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