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宝规〔2020〕11号),现启动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 5.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