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56417号“白牙”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2012年7月3日,第11156417号“白牙”商标的注册人委托我司——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白牙”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音频视频接收器,麦克风,头戴式耳机,耳塞机,电声组合件,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音箱,放大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DVD播放机”。
商标局于2013年5月28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其驳回理由为商标局审查员认为“白牙”是一种无线连接技术,所以这个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明了商品的技术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接到驳回通知书后,作为主营电子产品的注册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再次委托我司进行驳回复审的申请工作,我司通过《商标法》和以往的商标审查经验撰写了驳回复审申请书,帮助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请求。经过10个月的耐心等待,2014年4月15日商评委发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白牙”予以初步审定,使得注册人的商标最终注册成功。
如果广大商标注册人也遇到了和“白牙”商标相同的情况,欢迎与我司商标代理人联系,通过驳回复审通过商标注册审查,使得商标重新注册成功。 咨询热线:0755-8351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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